第一千九百五十三章 所谓人道九(1 / 1)

乱石神殿。

好人和恶人,其实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用简单的方式去进行界定的……

因为这其中很多时候,都有因果关系!

现代的司法制度之中,往往只看行为但是不看太多的因果关系的,这也就导致很多司法案件之中,量刑过轻又或者是量刑过重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

同样是杀人,因为自己的贪婪而去杀人,和因为受到压迫而去被迫反抗杀人,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都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但是前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绝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后者说到底无非就是被逼无奈而已……

尽管这种被逼无奈,并不是那种被刀架在脖子上逼迫去杀人的状况,但是实际上,却往往比那种刀架在脖子上的更加让人无可奈何!

就像是现实之中,很多被逼债跳楼自杀的人,他们难道自己就真的想死的,说到底无非就是受到的压力太大,只能够一死了之,仅此而已……

因为贪婪而去杀人的人,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觉得是罪有应得,而反之,如果是被逼无奈之下的犯罪行为,只要存在有逻辑上绝对的因果关系,往往就是一种可以被谅解的行为,甚至会招致同情的行为……

这里面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

而在法律的层面上,犯罪事件之中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围之内,也就是因为如此,所有直接的杀人行为,才会被定义为是一种犯罪,至于那些间接的产生的巨大恶劣影响的行为,则往往很难被定罪,或者说很难被以一种符合犯罪者真正危害的性质去定罪……

举一个的简单的例子来说……

一个诈骗犯人,骗了老人的钱,然后老人因为被骗自杀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诈骗犯犯下的只是诈骗的罪名而已,至于老人的自杀,或许和诈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就算是成立,也只是让诈骗犯犯罪性质变得更加恶劣一些,但是无路如何,也不可能让诈骗犯获得等同于杀人的罪名……

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如果排除其他的老人的自杀因素的话,那么这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来说,和故意杀人是没有区别的!

是的,没有区别!

就像是高利贷逼人死亡的案件,其实也是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去考虑的……

如果跳楼的人,本身借钱是出于自身的原因,并且明确自己借钱的高利息,那么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去负责,无论高利贷用什么样的手段去逼迫他,只要不涉及犯罪行为,那么他自己最终跳楼,就是咎由自取的……

不管是他借钱去赌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只要最终是还不出钱,那就是自己的问题……

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这就是属于所谓的自作孽不可活……

而反之,如果借钱本身因为一些圈套,又或者是受到了放贷者的欺诈,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如果跳楼自杀的借贷者,在借贷的过程之中,是受到了对方的欺诈的,那么他最终选择自杀,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自己就不是全责了,尽管依然在这个过程之中负担比较重大的责任,但是毫无疑问的,设下圈套进行欺诈的诈骗集团以及高利贷集团,也是必须要为他的死负一定的责任的……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事情,其实都是有潜在的因果关系的!

法律的秩序,使得执法者们几乎很少在在意这些潜在的因果关系,而是单纯从表面上的行为去进行定罪,而这样的定罪,自然而然很容易产生一种犯罪危害本身,和犯罪最后的量刑不匹配的状况……

在很多时候,也会产生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小时候应该有很多人看过不少港台电视剧,其中不少应该也涉及到法庭和审判的相关,尤其是律政相关的主题,法庭之中的唇枪舌剑,往往也是其中的重头戏之一……

而在这其中,很多的案件的宣判,其实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不少的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在已经落网的情况下,自己也已经招供了自己的罪名,认为是自己杀死了被害者,然后主角律师出马,一点点找出疑点,最后推翻了凶杀案,让嫌疑人无罪释放,获得了自由……

剧情看起来是非常给力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却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

大概的情节是这样的,被害者是嫌疑犯的父亲,因为从小虐打妻儿,所以妻儿一直不敢反抗被害者,终于有一天,儿子忍受不了父亲的欺辱了,于是愤怒用球棒击打父亲的头部,看到父亲倒在地上不动了,于是儿子以为父亲死了,就带着母亲逃跑了,但是最终还是被抓住了……

毫无疑问,这是有动机并且付诸了实际行动的杀人行为……

而最终律师找到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最终证明了,当时嫌疑人并没有杀死被害者,而被害者之所以会死,是因为爬起来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了滑板,又一次跌倒,并且头部撞在地板上撞死的……

最后,通过权威的证明,证明了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于是嫌疑人被释放了……

其实这是非常扯淡的事情……

说到底,被害者之所以死亡,和嫌疑人的足以致死的攻击行为,是存在有绝对的因果关系的,尽管被害人当时并没有死亡,但是却也已经因为头部受到重击而意识恍惚并且重心不稳,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被害人才会踩到滑板并且把自己的摔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和嫌疑人的攻击,是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

在没有其他外因影响的前提之下,嫌疑人的行为其实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尽管杀人的理由可以说是情有可原的,尽管最终致死,直接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这次攻击行为本身,但是说到底,却也还是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这也就是法律和人道层面上对于一件事情的判定不同!

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只要一个人的和另外一个人的死亡,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个人的罪名就会被很大程度上的减轻,甚至可能会无罪释放……

但是在人道的层面上来说,只要存在有哪怕一丝一毫的关系,都必须要承受这段因果!

所谓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就是这样的道理!

这里面蕴含的,就是这样的一种人道层面上的因果关系的理念……

法律层面上的对错是非和人道层面上的对错是非,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

回到复仇的角度上来说……

复仇的行为,在人道秩序之中,是一种非常正当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可以被理解,甚至完全可以被认同的行为……

甚至,一些时候,一些复仇往往还会被认为是高尚的……

就像是很多西方故事之中的王子复仇的桥段,往往会被绝大多数的人,认可那是一种正义的行为……

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绝大多数的复仇却都是不合法的……

以天龙八部为例子来说,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所有的武林高手,本质上来说,其实都是杀人犯而已……

但是,就算是在一群杀人犯之中,也总是有所谓的正道和魔道存在……

所谓的正道,并不是就不杀人,而是他们的行为受到某些准则的约束,或者说,他们自然而然的遵守一些善良阵营的秩序,哪怕是复仇的行为,他们也不会伤害到那些完全无辜的,这样的复仇,往往就是让人赞赏的行为……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武侠小说之中,复仇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区别就是,正派人物在复仇之中展现出来的道德水平,总是会让人由衷的敬佩,而那些反派角色们的所谓复仇,则往往让人厌恶到极点!

比如说,同样是复仇,萧远山的复仇和叶二娘的复仇,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多时候,人道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符合绝大多数人认知的行为模式和准则……

如果绝大多数的人都能够认同一种准则,那么这种准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所谓的人道秩序!

当然,人道秩序并非不能被改变甚至逆转,但是想要改变人道秩序,难度其实是非常巨大的,必须要有一个足够强力的人物去推行某种制度,才可能真正意义上从根本上改变绝大多数人的观念……

而绝大多数的人,身处在社会之中,往往只能够随波逐流而已……

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总是会影响到绝大多数的普通人,使得他们在社会之中逐渐形成相近的价值观念……

就像是人们对于明星的看法一样,过去的人们,将这一类人称为戏子,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属于下九流的范畴,但是在现代的人眼里,演员则是一个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职业,除了老一辈的人之外,很少会有年轻人轻视那些演员或者大明星,甚至还有为数不少的脑残粉愿意倾尽一切去进行追星……

说到底,戏子到明星的蜕变,实际上也恰恰是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就是这样的道理!

一个世界的文明发展到越是高的高度,也就越是能够包容更多的各行各业各种领域之中的杰出人物,绽放属于自己的光芒……

物质文明发展的越高,人们对于精神文明的需求也就越大,对于精神层面上的满足,也就越是重视……

这也是文明发展的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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