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路无疆 - 1080 各有理由
民用承租人这时又说话了,“你们说自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才会有这么多用户搬走,那么你们为什么不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然而我并不知道任何一个邻近住户的赔偿到底是多少?你说你是按照刚才说的标准赔偿,请问证据在哪?有公证吗?公证又可信吗?我所知道的现实就是,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偿费,几乎自愿搬走的住户都会有所谓的奖金?那些所谓的奖金干嘛不跟标准一起公布呢?为什么你们要如此呢?还不就是为了不让被拆迁户互通信息,才开让其他人心中无底,无法参照,才可以进一步压低其余被拆迁户的赔偿费。”
这个迁补助费标准,是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数计算,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标准支付补助费。
这个有依据。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人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一定标准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2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户的要求是,“你们怎么不一把尺子定标准,要什么奖励,为啥一家一户可能不一样,你们不公开公平公正,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我们的权利。”
公司方面给出了理由,“我们并不是不愿意,更不是不敢上榜已经搬走的被拆迁户的补偿,之所以没有上榜每一户的赔偿金,那是因为这毕竟涉及个人**,是那些已搬走的住户请求我们不要将他们的这些资料公诸于众的。也许他们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吧,毕竟这个社会还是有那么一些人会眼红别人,甚至为此会对被拆迁户的人身等造成危险也不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总得考虑一下他们的立场和意愿吧。如果你真的想知道的话,我们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这些资料,我们公司有保留所有住户的赔偿金额、赔偿协议等,欢迎你们去查询。当然,每栋房子,每层房屋所获得的赔偿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这完全是因为,它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存在年限不一,而且每一户型的设计往往也不尽相同,说句老实话,一分钱一分货。像那些采光好的房子和采光不好的房子,人流大的商铺和角落头里的商铺,它们的购入价格通常都是不一致的。我们是充分考虑了这一系列的因素,才开出每套房子的价格。总体来看,所有房产我们都是按照已经制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至于搬迁奖金,它是我们公司的一种奖励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在限期前搬迁,大家都可以拿到,并不会造成所谓的不公平等问题。要知道,承建一项如此大的工程,我们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巨额的银行利息,何况这项工程早一日完工,对大家都好,既然如此,我们愿意从公司拿出一笔钱作为奖励,以加快工程进展,也是无可厚非的。这完全不是你们相象中的为了压低补偿标准,因为我们完全不需要这么做,对于所有住户,我们的标准都只有一个,自始至终都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一开始所提出的,一直和你们协商的,也是刚才我们宣读和呈出的。”
商家有商家的理由。
官方有开发的迫切要求。
经营户也有自己的说法,“在拆迁的过程中,我们这些小市民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你们可以强制拆迁,而且并不违法,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于是,我们对自己房产的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请问,对于这样的我们,这些所谓的钉子户,政府部门又为我们争取过什么呢?公司是你们挑的,那我们有问题时怎么办?”
考量政府的时候,建设部门不冷场,“我们作为一个服务部门,从始至终都是很认真的考虑着大家的难处,所以我们很慎重的挑选了有资质的开发商,并且认真查看他们是否有足够的实力、资格,再次我们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正式的开发商。现在挑选的开发商是综合实力最强的,相信大家也听过他们的名号,是有着良好商誉的企业。开发商所制定的所有标准我们都有仔细研究过,确实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但从另一方面考虑,又确实已经不太切合三江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因为考虑到三江省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通货膨胀以及楼价飞升等现实情况。开发商如果真的用了一些不合情理法理的手段对大家逼迁,我们决不会坐视不理,一定会为大家争取合法权益,讨回公道!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对方的难处,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你们之间协商好了条件之后,我们一定会依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施行。”
民用承租人较上了劲,“说一千道一万,开发商就是拿着申请,让政府部门强拆,你们这样子算怎么回事?开发商这不是财大气粗,专门找我们这些小市民的麻烦么,你们这是拙劣的手段。政府这个时候需要为我们做主,你要申请强拆,我们还要申请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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