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最多“谈话”,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毕竟,在一些案例当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

就算是闹到网上,舆论声很大,可是自己的判决,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

蒋峰心里面也清楚,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

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就不属于“诬告”的情况。

再有,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说实话,对于这一点,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

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

这种罪行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证据,但是“轻信口供”怎么定义?

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

口供是证据吗?

肯定是证据,并且从某方面来看,也是直接的证据。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在他看来,驳回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合理合据的。

对于苏白这种全国顶尖律师以及自带话题流量的律师,蒋峰考虑的很全面。

虽然这场庭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情况,例如说掀起网上的舆论或者是引来监察的审查。

但是毕竟受害人是未成年.…

考虑舆论。

在判决书上,只要澄清相关的观点,那么就不存在太大的问题。

说实话.…蒋峰对于这种全国顶尖刑事律师,并且自带流量话题的情况。

怎么说.…也有一定的担忧。

但是目前来看.…被告方一方是存在着,“站得住脚”的情况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偏向性,但不会太过于离谱.…

就算是苏白提交监察审查,那么他也丝毫的不担心自己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冤假错案大多数都存在于立案和检察方面。

判决所适用的情况很多,他心里面有偏袒性。

但是在这场庭审当中,他不担心苏白这种顶尖律师会对他造成任何的影响。

对于苏白所质问的内容,蒋峰开口回复:

“是基于受害人的口供和未成年人的情景。”

“刚才在判定的时候,关于有关情景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晰了。”

“上诉方律师是站在上诉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但是却没有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如果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尤其是未成年的情况下.…是很有可能造成这种情况。”

“并且刚才夏明远的回答已经很清楚,他说的是有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他难道不能考虑到师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吗?”

“从正常人的角度来讲,会过多的与学生进行肢体接触吗?”

“这就是我刚才所陈述的法律情景。”

“刑事诉讼中,同样也规定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去解决。”

“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有其他疑问,可以在庭后进行讨论。”

“但是在这场庭审上,合议庭只做出这一次解释,不会再进行另外解释。”

咚咚!

法锤敲响,声音沉重,传遍了整个庭审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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