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你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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