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章 教坊制度!赎刑制度!(1 / 2)

毕竟……

逼良为娼这种事情,

不管放在任何朝代,都是重罪。

就比如《大明律》中就有一条明文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杖一百,屡犯者,流放或处死。”

这种刑罚,也是对百姓的保护措施。

在唐朝,虽然因为教坊制度的关系,这些勾栏之地的女子,大多都是罪犯之家眷。

但是,依然有很多活不下去的女子,选择了弃良从娼,加入了进去,以求活命。

然而,它终究是害人害己。

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势的稳固,那些充入教坊的犯罪之家眷,也会越来越少。

面对这种局面,逼良为娼的事情,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如约而至。

就像现如今这样。

如果朝堂不加以制止的话,他们又哪里来的人口,去种地和发展国家经济呢?

就更别说其他的了。

要不是因为时机问题,对于这些烟花勾栏之地,李杰早就想办法取缔了。

因此,对于秦琼的这些行为,李杰并没有去阻止,在理解的同时也乐见其成。

虽然有着一些私心,但无伤大雅。

毕竟都是为了大唐。

当然,这并不是李杰圣母。

还是刚才说的那样,人口决定一切。

毕竟现如今的大唐,终究还是农耕文明,而农耕文明最重要的,往往就是人口。

哪怕自己想带着大唐,跨越时代,直接进入到工业文明,然而……

这一切的前提,同样也是人口。

至少在大唐,确实如此。

在没有任何借鉴的情况下,人多力量大这句话,不管在什么时候,它都是适用的。

人口多也就意味着,出人才的机会多。

毕竟,自己可没有那些逆天的外挂,自己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火药工人而已。

自己虽然可以给大唐的人,提出无数超前的设想,但是,这也仅仅只是设想而已。

连借鉴都还算不上。

借鉴,那也得有实物才是。

……

当然,李杰想改变的,远远不止如此。

还有很多很多的东西。

就比如……

最让李杰深恶痛绝的,赎刑制度。

赎刑制度,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也就是铜等值钱事务,进行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而这一制度,创设于夏朝,东汉时成为定制,至唐朝趋于完备,并为以后各王朝所承用,直至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才被取消。

在唐朝,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四种。

第一,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

第二,特殊身份的人。

特指那些官员的直系家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第三,特定过失犯。

唐律中规定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犯意的某些行为失误可以适用赎刑。

《唐律疏议》“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第四,疑罪情形。

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定案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适用赎刑制度。

当然,十恶之内,并不包括其中。

(ps:十恶之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对于其他三种情况,说实话,李杰是没有意见的,毕竟都还说的过去。

但是这第二种,李杰可就不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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