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头蹲下来!”她一边喊着一边吹响了哨子,并奔向那一男一女。
但后者撒腿就跑,企图借着这人头攒动的环境溜走。
附近不明真相的市民们在东张西望,女巡警奋力挤过了一群人,紧追不舍。
随着距离拉近,她一把就抓到了那个女子的左手,将之牢牢地擒住。但那名青年在发现同伙被抓后却立刻转身,扑了过来,试图解救自己的同伙。
双方转瞬间就厮打在了一起,女子死命地挣扎着,青年也在又推又拽。
“放手!!!”女巡警厉声吼着,但是全无效果,这一男一女仍在剧烈反抗。
面对这俩人的全力拒捕,身形偏小的她双拳难敌四手,完完全全落了下风。
这一幕就发生在周长风和夏筱诗的面前,相距不过十步远。
前者起先不想掺和这突如其来的事,这与上次截然不同。反正周围都是人,被追捕的俩人必定会被路人帮忙制服。
可一旦掺和,今晚想必又得去一趟巡检司了。毕竟新婚以后的初次上元节,多少还是具备纪念意义的,能不被打乱就不被打乱吧。
但往往事与愿违,忽然间,又有一个身影从人群中冲了出来。
有路人男声惊呼道:“刀!他有刀!”
周长风循声望去,只见两个矮壮的男子举着刀冲向了扭打着的女巡警和俩嫌犯。
草!差点忘了,这种拐卖孩童的团伙通常都是结伴而行、相互照应的!
来不及丝毫踌躇,周长风顺手夺过了夏筱诗手中的冰糖葫芦,又径直拔掉了她发髻上插着的簪子。
这时候,那女巡警拎着的警棍早已经滚到了一旁,此刻正在努力地从腰间掏枪。
但她刚从枪套中掏出自己的配枪,那俩持刀同伙就已经冲至跟前,一刀戳了下去。
就在此刻,那因为寒冷天气而冻得邦硬的冰糖葫芦径直飞来,不偏不倚地精准命中了其中一人的后脑勺。
下一秒,右手捏着簪子周长风奋力将之甩出,这根钨钢制成的簪子如同飞针一样在空中旋转了三圈。但是很可惜,最终没能以尖头命中,而是竖着撞了上去,未造成伤害。
现在他也没余暇吐槽不顺手了,直接弯腰拾起了那根二尺长的白蜡木警棍。
所谓一寸长一寸强,六十几厘米的棍子完全不虚那十几厘米的小短刀。
周长风三下五除二、凌厉地打掉了两个持刀同伙手中的匕首,但眼角余光所见的情景却让他心里咯噔一下——挨了一刀的女巡警因为剧痛而松了手,那青年已经夺得了那支转轮手枪。
好在旁边的市民们没有袖手旁观,他们只是被刚刚这连串的情况弄懵了,在回过神以后,不知是谁带头,一帮子青壮一拥而上,迅速制服了这儿的几名嫌犯。
周长风把警棍一丢,在周围闪烁的灯光映照下,可见那名女巡警是下腹部中刀,血流如注,身下积的一摊鲜血正在以肉眼可及的速度扩大。
他犹豫了一下,捡起那支手枪朝天开了一枪,以期能让周围的其他巡警更快的赶来帮忙。
“砰——”
枪声在夜晚传得格外远,周长风把枪放下,回过头大声喊道:“绷带!要止血!布条、毛巾、手帕有什么给什么!”
远远的躲着的女人们大多一愣,随即便纷纷翻找了起来。
谁没事随身带毛巾啊,要带也是带手帕。
很快周长风手边就多了十几条颜色各异的手帕,但却没有足够长的带子作为绷带包扎。
他焦急道:“快点!长的、要长的!”
人们面面相觑,不知哪儿才有符合要求的长带子。
这时,一个瘦瘦高高的姑娘大着胆子问道:“帔…帔帛可以么?”
所谓帔帛就是搭在肩、臂、腰之间的长带子,通常为丝织品。
这玩意就是纯粹的装饰物,出游讲究方便,即便今天是上元节,不少女人们选择了穿着古制衣裳,但绝大多数人也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可恰恰还就有人为了飘逸潇洒而挽了这么根长带子出门。
“挺住、挺住,。”周长风瞟了一眼那插在女巡警下腹部的匕首,宽慰道:“不是致命伤,没事的。”
根据外伤处置情况下不宜拔出这把小刀子,否则有可能致使出血加剧。他迅速将手帕对折成条状,按在刀伤的旁边,暗红色的静脉血瞬间就将之浸湿了。
接着,他又垫了一个叠好的手帕,最后把那条帔帛环绕着身体缠了两圈,如此才算包扎完毕。
“冷…有点…冷……”
“别睡着,喂,把眼睛睁大。”
这儿的骚乱和枪声很快就引来了附近的其他巡警,前后不过几分钟,就有两人赶到了。
如今又没有网络,普通人想接触到专业的知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要么去请教医生、要么去藏书馆自己找,所以即使有人感兴趣的人,大多也会被这些麻烦打消念头。
而在后世,除了各种小册子之外,有时候在不经意间刷到了相关视频就会点进去看一会,日积月累下来,多少也能了解一些。
所以赶来支援的巡警们见到这样的包扎,下意识就判断周某人是医生了。
“来人搭把手!”
“乖乖,好多血!快、快送医!”
“大夫!她这个…咋样?”
满手都是血的周长风一边拿手帕擦血一边回道:“那里应该是肠子,没伤到脏器,清创缝合就行了。”
在此期间,几名嫌犯被愤慨的市民们狠揍了一通,拳打脚踢,下的都是死手。
持刀的那个矮壮男子被人们从城墙上扔了下去,聚宝门这一带的城墙高达四丈,上半身先着地几乎当场毙命。
对此司空见惯的巡警们并不在乎几个人贩子的遭遇,至少在这种情况下,法不责众这个成语是适用的。
自古以来,中华法系对于这种“略卖人口”的行径判处得都非常重,汉朝最为严厉,隋唐次之。
比如汉朝《九章律-盗律》就有「……略卖人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已略未卖……皆磔」的明文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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