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出版业自由到什么程度呢,跟后世的自由之国美利坚基本一样。
除了真的做大死的内容,朝廷会出面直接禁了之外,平时就是完全不管的状态。
<div class="contentadv"> 出版圈子里面自己处理,自己想办法解决。
就是让出版商自己卷,自己找到各方能接受的规矩,成立民间的协调管理组织。
美利坚就是这样,出版发行没有官方审核,但是想要出版发行东西,就要到主要的发行机构去审查。
要通过他们所有人的审查,才能正常的公开上市发行。
神州以前不是这样的。
宋代的时候,由于市民阶层膨胀,识字率大幅度上升,已经出现了版权保护的苗头。
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但是明确了出版管理给国子监管。
作者发现有人盗印自己的作品,可以选择去衙门告发,有机会得到了不准翻版的判决。
到了明朝初年,太祖皇帝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时候,参考了宋元的法律。
按理说,如果制度趋于完善,应该把版权的问题正规化一下。
然而朱元璋的做法是把出版相关规定全删了。
仁武朝以前,理论上朝廷完全不做任何出版发行管理,当然版权保护的事情朝廷也不管。
这很可能是明朝演艺小说产业高度发达的原因。
明代中后期的文艺作品出版方面,朝廷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作者和书商谈妥了,写完了刻板印出来,就能直接卖。
除非读者发现了特别逆天的内容,通过民间渠道传到了衙门里面,才有可能被专门列为禁书。
直到仁武朝的时候,世祖光武皇帝朱慈烺重建大明,才正式建立了基本的版权管理和内容审查制度。
只不过这个系统仍然非常的粗糙,只是明确了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
当时朱慈烺的主要目的,其实是要保障专利权和商标权,顺带着把情况类似的著作权的内容列了上去。
当时确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确定了朝廷保护著作权的态度。
然后笼统的要求,所有的作品内容不得诋毁大明朝廷,不得违背大明法律,不得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等等。
没有建立普遍的审查和管理制度。
只是要求礼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到民间抽查市面上流行的出版物。
若是发现了情况特别恶劣的“邪书”,礼部会把书本身列入禁止发行名单,同时惩处出版商和创作者。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传统经典和史书类,主要是有没有故意歪曲解读传统经典和历史。
对于纯娱乐性质的小说和戏文几乎是放任自流状态。
但是就和后世的美利坚一样,朝廷不直接管理不代表没有人管。
大明出书的书商,会自己审查作品内容,真的整出了邪书和禁书,最后头疼的是他们。
就算是朝廷不出面管理,民间的学者、老师、家长们,也会留意自己身边的书,留意自己学生和孩子的书。
如果发现他们接受不了的东西,他们可是发动起来直接找书商闹事的……
这个逻辑也跟后世的美利坚高度类似。
不过,在知识大规模的普及,信息真正爆炸的时代到来之前,出版发行方面的问题本身也确实不复杂。
牵扯到版权和出版事务的人通常就有两种。
一种是本身就是知名的传统文人,在大明这边更是大部分都有功名,或者是有名文人的后代。
他们都是有头有脸的人,书商也不会有意与他们闹矛盾。
同时,由于没有官方的明确管理规定,仁武朝以前的大明的版权保护期限,实际上是近似于永久的……
熹的后人直到仁武朝都垄断着朱熹文章的出版刊印权。
别人印刷他们就会去闹,就会去衙门告官,打官司还基本都能打的赢。
因为朱熹本人太出名了,当官的没办法公然诋毁。
这些人也确实是朱熹的后人,他们祖宗留下的东西归他们所有,也符合东方的朴素传统理念。
直到仁武朝的时候,世祖皇帝提出了公共著作权概念。
将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限制在了创作者本人死后五十年以内。
另一种人是职业写手,是直接收出书商给的润笔,按照要求写各种类型作品的人。
他们的作品要么是直接卖断给书商,要么本身就是出书商行的员工。
第二种写手也许会与书商闹矛盾,但基本上都是金钱矛盾,情况也不会很复杂。
与此同时,当时的读书人,不把创作通俗小说作为正业,甚至会将其视为有辱斯文的事情。
所以大部分都不会留真名,甚至还会主动避嫌,拿了书商的钱之后就不管了。
总体上涉及到的人也不会太多,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不会太过复杂。
世祖皇帝列出的那些基本原则,已经足够官员处理相关案件了。
但是随着大明的工业化,印刷产业也在不断膨胀,还出现了录像、录音、电影产业。
涉及到的人员越来越复杂,案件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了。
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参与到创作之中,小说和剧本的创作者身份已经不再被文人视为丢面子的事情。
正在脱离买断和雇佣制度,开始有人以独立创作者的身份,与多个出版商打交道了。
朱靖垣更是有后世的记忆,直到互联网时代即将到来。
信息大爆炸就在未来几年到十几年的时间了。
现在的大明已经来到了一个门槛上。
所以现在也到了规范出版发行和内容管理制度的时候了。
如果朝廷不管,民间书商也会自己讨论,制定他们这个圈子内的规则的。
就像美利坚的文艺作品分级制度。
就不是他们的政府官方组织的,而是行业协会内部讨论制定的。
美利坚国家是小政府,政府觉得自己不应该这种事情,民间也觉得他们不应该管这种事情。
但是行业协会为什么要主动搞个分级制度?
因为他们是被家长协会闹麻了。
出版商的这个分级制度,其实是写给家长协会的免责声明。
意思是说,我发行的这个作品,本来就是面向多少岁以上的人员的,不建议多少岁以下的人观看。
我已经在包装和开头明确告知你们了。
你的孩子看到了,并且受到某些不好的影响,也都不是我的责任。
在美利坚的法律环境下,这种声明在打官司的时候是有用的。
有分级制度不代表所有作品都可以发行。
在所有的等级里面其实是有一个“拒绝评级”的最低档次的。
就是禁止公开上映的东西……
朱靖垣现在准备做的事情,就是将现在散落在大明民间的不明确的审查责任,提前抓到各级衙门手中。
避免未来民间因此发生类似美利坚的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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